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能动履职|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会议
时间:2024-04-17  作者:夏琳莉 徐铭霞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积极探索开展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机制,412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推进“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院常务副检察长田硕、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许世光、许多,院内各业务部门主任及市各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常务副检察长田硕介绍了我院“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模式,第二检察部主任陈强介绍了《关于保障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志愿服务若干规定》的具体情况。参会街道办事处人员针对公益服务的流程衔接、服务内容、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需求,并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利用现有的志愿服务阵地,为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社会公益服务提供更多平台

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刑事案件不起诉人数随之上升。轻罪不是无罪,不能“不诉了之”。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落实,街道社区具体安排,府院联动、共同考察的“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相对不起诉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回归社会。

检察官小贴士

“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拟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可由街道(社区)组织其参加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社区接受监督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服务时间不低于10个小时。由社区登记《社会公益服务情况表》并对其表现情况予以评分。最终由犯罪嫌疑人服务的社其开展的公益服务进行监督评分

犯罪嫌疑人社会公益服务的表现是检察机关作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未按要求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或者社会公益服务不合格的,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后,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通知通告
中国检察出版社2024年...
依法扫黑除恶 建设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
便民服务
办案流程
表格下载
联系我们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版权所有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