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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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