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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检察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控申业务组工作制度及流程
时间:2018-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处理信访案件工作办法

(一)处理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及流程

1. 受理

信访接待室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12309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2、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6、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1)处理标准: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官(或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及其他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必要时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2)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接待室检察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然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将来信材料和信封一起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如来信中夹带证件原件、现金、票证原件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

3)信访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接待室工作保人员应每日按时查看、导出、打印。

4)对于投案自首的,应当接受,并制作自首笔录,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共同接待。接受时应了解自首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动机、自首原因,并告知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等候处理期间不得串供和毁灭证据。自首笔录应当由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检举、揭发事项时,应当另行制作笔录。

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自首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部门审查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5)信访人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6)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等个人信息不清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2)受理材料标准:

    (1)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诉书;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身份证明。

(2)信访人提出国家赔偿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信访人提出国家赔偿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赔偿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明。

3)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信访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4)负责接待的人员接听信访人的信访电话的应制作电话记录,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录音;使用电话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的,每日按时接听,如实记录。

制作电话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来电单位名称或来电人姓名;来电时间;问题性质;联系方式;记录人;来电内容摘要;其他需记明的情况。

 3)录入登记

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在认真细致阅读来信材料,了解来访人反映情况的基础上,将信访事项逐件录入信访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登记。

2. 审查分流

1)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接待室检察官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面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检察官审查。

(1)移送检务管理部处理的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议案、建议和批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具体案件。

(2)移送政工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反映检察人员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反映检察人员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3)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服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不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或者要求立案,或者经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仍然不服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或者提请刑事抗诉的;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4)移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举报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线索的;涉及本院正在审查或者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涉及本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正在参办或者督办的案件的。

5)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6)移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

7)移送监察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8)移送本部刑事申诉条线的信访事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被害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果的;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予刑事赔偿的;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

9)移送本部刑事执行检察条线的信访事项:①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2)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要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本部门内设机构。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应当清楚、完整、无误。对不属于本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办理。

3. 办理

首办责任部门收到本院控申刑执检察部门移送的信访材料后,应在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控申刑执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信访接待室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而未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填发《催办函》,交承办部门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内仍未回复的,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应当层报主任检察官、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2)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信访接待室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信访接待室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召开听证,心理疏导、救济补偿等方法,将依法处理和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4.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工作

参照《全省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执行。

5、交办和督办

1)信访接待室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检察长批办的信访事项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2)信访接待室负责管理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刑执部交办的信访事项。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经主任检察官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交给市院涉事部门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3)信访接待室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4)信访接待室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5)信访接待室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同时,每季度向省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受理举报线索工作制度

    ()举报线索的受理和管理

1.举报线索的受理

   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及时批交或者移交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1)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中心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接待。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告知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并在笔录中注明。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反映被举报人的行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

2)电话举报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制作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来电单位名称或来电人姓名;来电时间;问题性质;联系方式;记录人;来电内容摘要;其他需记明的情况。同时,在一日内将接待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交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工作人员处理。

3)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督办的信件、传真件、网上举报及接待人员移交的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2.举报线索的管理

1)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2)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处理。

3)举报中心每半年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清理举报线索应建立和保持记录。

4)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书面工作意见和建议,向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分管检察长报告。

3.举报线索的审查、分流

举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材料,当日应逐件登记或录入计算机中,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在七日内将举报线索分别做出处理。

1)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填写《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将举报线索移送本院各承办部门;属于其他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举报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同时填发《送达回证》,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实名控告(举报、自首)人。

3)对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存档备查。

    4.初核

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案件性质明确、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举报线索和初核材料及时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经初核认为举报失实的,承办人应将初核材料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初核终结后,承办人根据处理结果分别制作案卷归档。

5.催办

移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举报线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举报中心填写《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分管检察长。

6、实名举报的答复

举报中心负责答复实名举报,对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的,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在十五日内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7.举报奖励

举报中心定期跟踪转往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实名举报线索。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裁判后,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提出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的意见,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层报主任检察官、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中心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向受奖人发放奖金,做好记录并由收款人签字,办好款项交接手续。决定不给予奖励的,将相关材料归档。

8.举报宣传

举报中心负责本院的举报宣传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地址、方式以及查询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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